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01 條》,該條細分為三款,主要針對不同設備進行規定。 一、第一款規定了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的試驗要求。這些設備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認可的檢驗機構,或經認可的原製造廠家進行試驗和附有試驗報告,才能安裝和使用。然而,如果甲級電器承裝業在用電現場安裝高壓配電盤,則可以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進行試驗。 二、第二款規定了如果氣體絕緣開關設備的試驗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整套設備或單體型式的試驗報告給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審查合格後使用。另外,如果比壓器、比流器和避雷器的規格有變動,則可以提供單體型式的試驗報告進行審查合格後進行組合使用。 三、第三款規定了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必須進行竣工試驗。這包括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試驗,或由登記合格的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進行試驗。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該法規要求使用特定設備的試驗和審查合格證明,以確保其符合標準並能安全使用。 參考資料: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6月12日(https://www3.moeaboe.gov.tw/ECW/main.jsp?id=32387&type=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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