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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03 條
MI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電纜穿在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談到的法條,目前所提到的第 403 條屬於電力供應業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根據這條法條,變電室的工作空間和掩護應該符合以下規定: 1. 電氣設備的工作空間距離: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和其他類似設備的前面應該保持一個最小的工作空間。除非本規則另外規定,該距離不得小於表403-1所列出的數值。如果設備是露出的,則工作空間距離應該從帶電部分開始計算。如果設備是封閉型的,則工作空間距離應該從封閉體前端或箱門開始計算。 2. 受電室或有超過600伏的帶電部分的封閉體的進出口應該上鎖。但如果有電氣工作人員常駐值班的話,可以不上鎖。 3. 工作空間周圍應該有適當的照明裝置。電燈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應該安排得當,使得更換燈泡、修理照明設備或控制電燈的時候,能夠避免觸及到活電部分。 4. 在工作空間上方未加掩護的帶電部份,其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表403-2規定的數值。 根據這些規定,變電室的工作空間和掩護應該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操作。工作空間的大小和距離以及進出口的鎖定,都是為了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此外,適當的照明和防護設施也是為了避免工作人員觸及到活電部分,從而降低感電風險。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變電室的工作空間不符合法規要求,或沒有適當的掩護和照明設施,就可能對工作人員的安全帶來危害。維修人員應該遵守這些法規並確保工作區域的安全。如果有違反這些規定並造成職業災害的情況,相關負責人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資料依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03 條,並以該條規定為基礎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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