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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1 條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遭受損傷,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毫米,且在三十八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毫米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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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1 條的規定,以下逐條釋義: 一、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一種適合於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 這項規定要求高壓用戶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適合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用戶能夠獨立隔離其電源,以提高安全性和維護需要。 二、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但斷路器如屬抽出型(Draw-out Type) 者,則無需加裝該隔離開關。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使用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則應在其電源側各導線上加裝隔離開關,以確保電源可以獨立隔離。然而,如果斷路器是抽出型的,則可以不需要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能開閉負載電流的空氣負載開關能明顯看到開閉位置者,可視為分段設備。 這項規定表示,一種能夠開關負荷電流並且能明顯顯示開關位置的空氣負荷開關,可以被視為分段設備。這樣的開關可以提供對負荷的更好控制和明顯的開關狀態指示。 四、裝於屋內之開關設備以採用氣斷負載開關、真空斷路器等不燃性絕緣物之開關為宜,但油斷路器裝於金屬保護箱內,且其周圍不存有可燃物者,或週圍為堅牢圍牆,當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不致於造成災害者,則油斷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制。 這項規定建議在室內使用不燃性絕緣材料的開關設備,如氣體斷路器或真空斷路器。然而,如果油斷路器裝在金屬保護箱內,並且其周圍沒有可燃物,或者周圍有堅固的圍牆,當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不會造成災害,那麼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油斷路器。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如不超過三路而各裝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從匯流排引出的主線不超過三條,並且每條主線都裝有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設備,則進屋線或主幹線的主保護設備可以省略。這表示可以通過其他設備來實現主要的保護功能,而不需要額外的主保護設備。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2. 台灣電力公司,「電力用戶電氣工程說明書」。 (以上資料為虛構,與現實世界中的法規或資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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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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