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段設備及主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一種適合於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 二、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但斷路器如屬抽出型(Draw-out Type) 者,則無需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能開閉負載電流的空氣負載開關能明顯看到開閉位置者,可視為分段設備。 四、裝於屋內之開關設備以採用氣斷負載開關、真空斷路器等不燃性絕緣物之開關為宜,但油斷路器裝於金屬保護箱內,且其周圍不存有可燃物者,或週圍為堅牢圍牆,當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不致於造成災害者,則油斷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制。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如不超過三路而各裝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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