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時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掛鉤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以免電纜遭受損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截面積為五‧五平方毫米以下者,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敷設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米以下,視為有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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