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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 條
分路容許裝接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供電給照明燈具、其他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合: (一)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不大於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二)分路供電給固定式用電器具,同時又供電給照明燈具、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合,該固定式用電器具不含照明燈具之總額定容量不大於該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 二、三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或任何處所之用電器具。僅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任一用電器具者,其額定電流不得大於該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四十安培或五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任何處所之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紅外線燈電熱設備、電動車充電設備或其他用電器具。但一般照明燈具不得併用。 四、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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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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