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路之非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中,具有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於分路配電箱標示其相、線及標稱電壓。 二、識別得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之導線識別,應有耐久標識設置於每一分路之配電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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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之非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中,具有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於分路配電箱標示其相、線及標稱電壓。 二、識別得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之導線識別,應有耐久標識設置於每一分路之配電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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