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流排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裝設牢固者,其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米。 二、垂直裝設:於各樓地板處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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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排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裝設牢固者,其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米。 二、垂直裝設:於各樓地板處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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