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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9 條
- 1.匯流排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米以內高度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二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應裝設高度一百毫米以上之止水墩(curb),以免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裝設於地板開口展開三百毫米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處。
- 2.匯流排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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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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