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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2.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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