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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0 條
- 1.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 2.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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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0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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