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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1 條

  1. 1.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2. 2.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3. 3.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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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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