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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1 條
- 1.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 2.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 3.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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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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