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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3 條

  1. 1.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用之規定辦理。
  2. 2.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醫療照護場所。 五、聚集場所。 六、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七、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八、隧道、礦坑等場所。 九、臨時用電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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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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