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467

快速跳轉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 一、危險區域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 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質之場所,本章規範之範圍,不作劃分。 三、劃分時每一個房間或區域可視為獨立之空間。 四、房間或區域裝設氨冷卻系統,若設有當之機械通風設備者,可劃歸為非分類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的內容。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規定:「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 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