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有關危險場所之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低於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雷氏揮發氣壓力(Reid vapor pressure)為二百七十六千帕斯卡(四十磅力每平方英寸)絕對壓力以下之液體。 二、可燃性液體:指閃火點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以上,且低於攝氏九十三‧三度(華氏二百度)之液體。 三、可燃性粉塵:指任何直徑小於四百二十微米之微細固體粉末,且當擴散於空氣中並被點火時,有火災或爆炸性危險者。 四、可燃氣體偵測系統(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System):指於工業廠區內裝設固定式氣體偵測器,並用來示警之保護系統。 五、非引火性電路(Nonincendive Circuit):指在正常運轉下產生之電弧或熱效應,不會引燃指定測試條件之易燃性混合物質之電路,且非於現場配線。 六、非引火性元件(Nonincendive Component):指具有接點供接通或切斷引火性電路,且該接點之機構能使該元件不會引燃特定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元件;其外殼非用來阻隔可燃性混合氣或承受內部爆炸。 七、非引火性設備(Nonincendive Equipment):指內含電氣或電子電路,在正常運轉下產生之電弧或熱效應,不會引燃特定易燃性氣體、揮發氣或粉塵之設備。 八、非引火性現場配線(Nonincendive Field Wiring):指於現場裝設進出設備封閉箱體線路,且在正常運轉、開路、短路或接地下產生之電弧或熱效應,不會引燃特定易燃性氣體、揮發氣或粉塵之配線。 九、非引火性現場配線器具(Nonincendive Field Wiring Apparatus):指可用於連接至非引火性現場配線之器具。 十、相關非引火性現場配線器具(Associated Nonncendive Field Wiring Apparatus):指器具本身之電路雖非為非引火性,但會影響非引火性電路能量,並能維持非引火性能量等級之器具;其得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有其他型式之保護措施,可用於該措施適用之危險場所之器具。 (二)不具有保護措施,以致不適用於危險場所之器具。 十一、控制圖說(Control Drawing):指製造廠家所提供本質安全與其相關器具間,或非引火性現場配線器具與相關非引火性現場配線器具之互相連接等圖說或文件。 十二、塵密(Dust tight):指在特定測試條件下,粉塵無法進入之封閉箱體,該箱體防護等級至少為IP 5X或具同等效果者。 十三、防塵燃(Dust Ignitionproof):指用電設備或器具封裝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且該箱體不會使其內部產生或釋放之電弧、火花或熱量引燃外部累積於箱體上或飄浮於其鄰近外部之特定粉塵。 十四、防爆(Explosionproof,簡稱XP):指用電設備或器具封裝於封閉箱體內,在正常使用下該箱體表面溫度不會引燃周遭之特定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且箱體強度能承受特定氣體或揮發氣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之壓力,箱體縫隙所逸出之火花,不會引燃外部周遭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如符合UL 1203、UL 886 標準者。 十五、完全密封(Hermetically Sealed):指用電設備或器具使用熔合方式密封,例如一般銲接、銅銲、熔接或將玻璃與金屬熔合等,以阻絕外氣進入。 十六、油浸(Oil Immersion):指將用電設備或器具浸入保護用之液體中,以防止引燃周遭可能存在之爆炸性混合氣。 十七、正壓(Pressurization):指利用足夠壓力之連續或非連續流量之保護性氣體注入封閉箱體內,以防止外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進入封閉箱體。 十八、吹驅(Purging):指利用足夠流量且正壓之保護性氣體注入封閉箱體內,以降低其既存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濃度至可接受範圍內之方法。 十九、液密(Liquid tight):指封閉箱體在特定測試條件下,濕氣無法滲入之構造。 二十、非分類場所(Unclassified Locations):指非本章所定之危險場所。 二十一、最大實驗安全間隙(Maximum Experimental Safe Gap, MESG):指在特定試驗條件下,試驗設備內艙之特定爆炸性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被點燃時,產生之火焰經過兩平行金屬面所形成之縫隙逸出,該縫隙小到使逸出熱氣無法點燃外面相同混合氣時,該縫隙之最大值。 二十二、最小引燃電流比(Minimun igniting current ratio, MIC ratio):指某爆炸性氣體之最小引燃電流,與相同測試條件下之甲烷最小引燃電流之比值,稱為該氣體或液體之最小引燃電流比。 二十三、本質安全相關器具(Associated Apparatus):指器具之電路本身雖非為本質安全,但會影響本質安全電路能量,並能維持本質安全之器具;其得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有其他型式之保護措施,可用於該措施適用之危險場所之器具。 (二)不具有保護措施,以致不適用於危險場所之器具。 二十四、本質安全電路(Intrinsically Safe Circuit):指在規定測試條件下產生之火花或熱效應,不會引燃易燃性或可燃性物質與空氣混合物之電路。 二十五、本質安全器具(Intrinsically Safe Apparatus):指內部所有電路皆為本質安全之器具。 二十六、本質安全系統(Intrinsically Safe System):指可能用於危險場所之本質安全電路與本質安全器具、相關器具及互連電纜組成之系統。 二十七、不同本質安全電路(Different Intrinsically Safe Circuits):指可能互聯而未經評估及確認為本質安全之本質安全電路。 二十八、簡易器具(Simple Apparatus):指具有明確定義之電氣參數,且不會輸出超過一‧五伏特、一百毫安培及二十五毫瓦特之能量,或被動元件之散熱能量不會超過一‧三瓦特,且與其使用電路之本質安全相容之電氣元件或簡單構造元件之組合。 二十九、模鑄構造「m」:指一種能將產生火花或熱量可能點燃周遭爆炸性氣體之電氣組件,以模鑄用複合物封裝使其不會點燃爆炸性氣體之保護型式。 三十、耐壓防爆「d」(Flameproof“d”,簡稱Ex d):指一種封閉箱體可承受進入內部之易燃性混合物爆炸而不致於損壞,且經由接縫或開口處逸出之熱氣,亦不會引燃外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封閉箱體保護型式。如符合CNS 3376-1 或IEC60079-1標準者。 三十一、增加安全「e」:指一種使用附加之措施提高安全性,防止產生高溫、電弧或火花之保護型式,適用於保護在正常使用或特定不正常情況下不會產生電弧或火花之用電設備或器具。 三十二、本質安全「i」:指一種在規定測試條件下產生之火花或熱效應,不會引燃空氣中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物之保護型式。 三十三、油浸「o」:指一種將用電設備或器具浸入保護用之液體中,以防止引燃周遭可能存在之爆炸性混合氣之保護型式。 三十四、粉末填充「q」:指一種將可點燃爆炸性混合氣之電氣組件固定,且在其周圍填滿如玻璃或石英之粉末狀填充物,以防止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之保護型式。 三十五、正壓「p」:指一種具有維持封閉箱體內保護性氣體之壓力超過外部氣壓,以防止可能存在其外部之爆炸性氣體進入封閉箱體內之保護型式。 三十六、保護型式「n」:指一種在正常運轉下,無法引燃周遭爆炸性氣體及降低因故障導致引燃機率之保護型式。 三十七、模鑄構造「mD」:指一種將電氣組件封閉於模鑄體中,使其不會點燃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及空氣中混合氣之保護型式。 三十八、封閉箱體保護「tD」:指一種用於爆炸性粉塵環境,具有防止粉塵進入及限制表面溫度之封閉箱體保護型式。 三十九、本質安全保護「iD」:指一種在指定試驗條件下,產生之火花或熱量不會點燃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及空氣中混合氣之保護型式。 四十、正壓保護「pD」:指一種內部充滿保護氣體且壓力超過其外部環境,以防止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及空氣中混合氣進入封閉箱體之保護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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