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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密封幫浦、沉水式幫浦或流量、壓力、溫度或分析測量儀器等連接製程之設備,在第一類場所內應裝設製程密封裝置,防止製程流體從圍阻體滲入外部電力系統。
  2. 連接製程之用電設備如已裝有壓縮密封墊、隔膜密封閥或密封接管等單一製程密封裝置,防止易燃性或可燃性流體進入可傳送流體之導線管或電纜系統者,應裝設額外裝置來減輕該製程密封裝置失效時之影響。
  3. 前項規定之額外裝置,得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裝設用之屏障,能在單一製程密封裝置失效時,承受該製程溫度及壓力,且在單一製程密封裝置與該屏障之間,設置通氣孔或排水孔,並裝設該製程密封裝置故障示警裝置。 二、於導線管或電纜與單一製程密封裝置之間採用MI 電纜配線,其額定不小於製程壓力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及製程最高攝氏溫度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三、於導線管或電纜密封裝置與單一製程密封裝置之間裝設通氣孔或排水孔,其尺寸能防止導線管或電纜密封裝置承受超過一千四百九十三帕斯卡之壓力,並裝設該製程密封裝置故障示警裝置。 四、附加輔助密封裝置,並有標明輔助密封裝置之標識,其額定適用於單一製程密封裝置失效時所應承受之壓力及溫度。
  4. 連接製程之用電設備未裝設單一製程密封裝置,或已標示為「單一密封」或「雙重密封」者,得免裝設額外密封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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