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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2.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用於第一類場所之本質安全、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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