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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類場所之計器、儀器及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電度表、變比器、電阻器、整流器、熱離子管等計器、儀器及電驛,應裝設於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內,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 二、第二種場所: (一)開關、斷路器及鈕、電驛、警鈴、警笛等之開閉接點,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啟斷電流之接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浸於油中。 2.裝設於完全密封並能防止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腔室。 3.裝設於引火性電路中。 4.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二)用於計器、儀器及電驛,或與其相連之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之設備,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該設備內無開閉接點或滑動接點。 2.任何暴露表面最高運轉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或經測試不會引燃氣體或揮發氣。 3.不含熱離子管之設備。 (三)無開閉接點或滑動接點之變壓器繞組、阻抗線圈、電磁線圈或其他繞組,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該箱體得為一般型。 (四)由符合前三目規定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之元件組成之組合,得裝設於單個一般型封閉箱體內。該組合內有前三目規定之任一設備時,其任何元件之表面最高溫度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標明於封閉箱體外面,或在設備上標明表四七一規定之適合溫度等級(T碼)。 (五)符合前四目規定得裝設一般型封閉箱體時,作為儀器電路過電流保護用之熔線在正常使用下不會過載,且每一熔線之電源側裝設符合第一目規定之開關者,該熔線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六)符合下列規定者,製程控制儀器得採用附接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1.內含符合第一目規定之開關,不依靠所配裝之插頭啟斷電流。電路為非引火性電路配線者,得免裝設開關。 2.標稱電壓為一百十伏特,電流為三安培以下。 3.可撓軟線長度為九百毫米以下,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或受保護得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且其電源由閉鎖接地型之附接插頭及插座供電。 4.僅提供所需之插座。 5.插座標明有載時不得拔除插頭之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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