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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且該箱體及其內部設備或器具應為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完整組合。 二、第二種場所: (一)正常運轉下用於啟斷電流者,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電流啟斷發生在能防止氣體及揮發氣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內。 2.電流啟斷接點浸於油中,且電力接點浸入五十毫米以上,控制接點浸入二十五毫米以上。 3.電流啟斷發生處位於工廠密封完成之防爆(XP)型腔室內。 4.該設備或器具為無接點之固態開關控制裝置,且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 (二)變壓器或電容器之隔離開關在正常運轉下用於啟斷電流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三)電動機、用電器具及照明燈具之保護,除第四目規定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用標準栓型或筒型熔線,且裝設於適用第二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2.採用非指示型、填充式、限流型熔線,且其操作元件浸於油中或具同等效果之液體中,或裝設於能防止氣體及揮發氣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內,並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四)筒型熔線得作為照明燈具內之輔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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