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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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五○伏,額定電流分為一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共三級。 二、每一級之熔線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線座上。 三、每一栓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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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五○伏,額定電流分為一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共三級。 二、每一級之熔線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線座上。 三、每一栓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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