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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線口配電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其所供電之負載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座: (一)額定三十安培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採用重責務型。 (二)重責務型燈座若為中型者,其額定不得小於六百六十瓦特;若為其他型式者,其額定不得小於七百五十瓦特。 二、插座: (一)專用分路僅裝設一個單連插座時,該插座額定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但該插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三分之一馬力以下附插頭可攜式電動機之單連插座。 2.為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電弧電銲機專用插座,其額定不小於電弧電銲機分路導線最小安培容量。 (二)一般分路之插座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最大負載,不得大於插座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除下列規定之一者外,五十安培以下一般分路之插座額定應符合表四○規定;分路額定大於五十安培者,其插座額定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1.供電給一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弧電銲機者,其插座額定得為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導線最小安培容量以上。 2.放電管燈所裝設之插座額定得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小於分路額定,不小於燈具負載電流一‧二五倍。 (四)電爐用插座額定得以表五六規定之單一電爐需量負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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