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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幹線額定及其被接地導線線徑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幹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之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連續負載之總和。 三、幹線之被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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