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線額定及其被接地導線線徑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幹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之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三、幹線之被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0條》,斷路器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斷路器的熔線及裝設位置或防護應避免操作人員在操作時受到灼傷或其他傷害。如果斷路器的把手或操作桿可能因瞬間動作而導致人員受傷,則應進行防護或隔離。 二、斷路器應能指示電路的啟斷(OFF)或閉合(ON)位置。 三、斷路器應有耐久且明顯的標識,標示其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啟斷電流,以及製造商的名稱或型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斷路器具有明確的標示,標示著其額定電壓為220伏特,額定電流為20安培,啟斷電流為100安培,同時標示著製造商的名稱為ABC公司,則該斷路器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0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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