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幹線供電之負載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各分路之負載總和,再乘以需量因數。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1條規定,積熱型熔斷器與積熱電驛以及其他非設計為保護短路或接地故障之保護裝置,不得用作導線的短路或接地故障保護的裝置。這意味著這些保護裝置不能用於防止導線出現短路或接地故障。請注意,基於上述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證明這個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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