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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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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照明總負載計算得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2. 2.前項規定不得用於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2條的規定,進屋導線應配備過電流保護裝置。這些保護裝置的額定或標示值不得大於導線的安培容量。如果斷路器或熔線的標稱額定無法適應導線的安培容量,可以選擇比較高級別的額定值,但超過800安培時不能再選用更高的額定值。 被接地的導線除非裝設的斷路器可以同時斷開該線和非接地導線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該是接戶開關整體設備的一部分。 根據第101條之二的規定,如果進屋導線裝置有三個以下的接戶開關,那麼過電流保護也應該有三個以下的斷路器或熔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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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規定:「一般照明總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前項規定不得用於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