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屋導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斷路器或熔線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值,額定值超過八○○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部分。 四、進屋導線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設置三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導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三具以下之斷路器或三組以下之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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