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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3 條
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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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3條,除了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和燈具引接線之絕緣導線外,其他絕緣導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並且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導線的安培容量。不過,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例外: 1. 物料吊運磁鐵電路或消防幫浦電路等,若斷電會導致危險,則該導線應該有短路保護,但不需要過載保護。 2. 額定800安以下的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採用高一級的標準額定: - 被保護的分路導線不是用於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的可攜式負載,且該分路至少使用兩個插座。 - 導線的安培容量與熔線或斷路器的標準安培額定不匹配,且該熔線或斷路器的過載跳脫調整裝置沒有超過導線的安培容量。 - 所選用的高一級標準額定不超過800安。 3. 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額定或標置可以大於導線的安培容量。 以上解釋基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3條所提供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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