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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及燈具引接線外之絕導線,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物料吊運磁鐵電路或消防幫浦電路等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但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額定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採用高一級標準額定: (一)被保護之分路導線屬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之可攜式負載,且該分路使用二個以上之插座。 (二)導線安培容量與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不匹配,且該熔線或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裝置未高於導線安培容量。 (三)所選用之高一級標準額定不超過八○○安。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額定或標置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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