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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 條
幹線供電給固定式電暖器之負載計算,應為所有分路裝接之負載總和。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負載為非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且幹線容量足以供應負載所需者,該幹線容量得小於所裝接之總負載。 二、電暖器與冷氣負載不同時使用者,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該電暖器包括浴室內多功能電暖、換氣用途之設施。 三、幹線之負載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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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4條,非接地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的各非接地導線。然而,對於單相二線非接地電路或單相三線電路或三相四線電路不接三相負載的情況,可以使用單極斷路器來保護這些電路中的非接地導線。 參考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台灣能源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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