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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幹線供電給固定式電暖器之負載計算,應為所有分路裝接之負載總和。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負載為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且幹線容量足以供應負載所需者,該幹線容量得小於所裝接之總負載。 二、電暖器與冷氣負載不同時使用者,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該電暖器包括浴室內多功能電暖、換氣用途之設施。 三、幹線之負載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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