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5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95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根據法規規定,整個規則自發布日生效。但其中提到的幾項修正內容有不同的施行日期,分別是: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的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的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的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 4. 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的條文,除了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四以及第四百九十四條之一這幾項條文於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整個規則自發布日生效,即法規公告之日。 - 一些特定修正內容有不同的施行日期,需要根據修正發布的日期來計算。 - 特定修正內容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四以及第四百九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開始生效。 - 其他修正內容在發布後的一年後生效。 以上是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95條"的釋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