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6 條
- 1.住宅場所用電爐、嵌入式蒸烤箱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具之個別額定超過一‧七五千瓦特者,其幹線之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六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 2.二具以上單相電爐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者,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裝接最大電爐數二倍之需量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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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第56條是有關導線的過電流保護裝置的規定。根據第56條的內容,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該安裝在導線由電源受電的分接點上。 一、進戶導線的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安裝在接戶開關的負載側。 二、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且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一章第八節中關於一分路與幹線的規定,則可視為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幹線分接導線的長度不超過三公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分接點處可以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總和,或其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該分接導線裝置在配電箱內,或者裝於導線管內。 四、幹線分接導線的長度不超過八公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裝在分接點上: (一)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的三分之一。 (二)有保護使其不易受外物損傷。 (三)分接導線終端設有斷路器或熔線,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 五、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安裝在屋內,除非有特殊情形,應安裝在容易接觸到的位置,不得暴露在可能受到外力損傷的地方,也不得靠近易燃物,且不得安裝在浴室內。 以上是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6條的逐條釋義,依據該條款,至少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程》,在住戶自行安裝分配箱時,需要按照安全規定選擇適當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例如容量和特定位置的要求。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住戶在使用電力時的安全性。舉例來說,如果住戶在自己家中的分配箱中安裝了適當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即使發生了短路或其他電力問題,也可以防止損壞或危害到其他設備或人身安全。根據規則的要求,這些裝置應該裝設在電源導線的分接點,以有效地保護住戶用電設備免受過電流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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