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住宅場所用電爐、嵌入式蒸烤箱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具之個別額定超過一‧七五千瓦特者,其幹線之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六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 二具以上單相電爐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者,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裝接最大電爐數二倍之需量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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