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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電爐、空調設備或電暖器外,由同一幹線供電給四個以上住宅場所用固定式用電器具者,其幹線之負載得以各用電器具銘牌標示之額定總和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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