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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8 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與協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短路啟斷容量(IC)應能安全啟斷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採用斷路器者,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不得低於裝置點之最大短路電流,其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值應由設計者選定,並於設計圖標示Icu及Ics值。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線,但其保護應能互相協調。 四、低壓用戶按表五八選用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免計算其短路故障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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