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非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