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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2.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外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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