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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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百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單相三線供電之單一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達一百安培以上者,進屋線或幹線之負載計算得適用表六○規定之需量因數,且中性線負載計算得適用前條規定。
- 表六○規定之其他負載計算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每一個二十安培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以一千五百伏安計算。 二、一般照明及插座以每平方米三十三伏安計算。 三、固定式用電器具、電爐、嵌入式蒸烤箱及烹飪用電器具以銘牌標示之額定計算。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以千伏安計算。 五、適用第五十四條但書規定負載不同時使用者,以選用下列最大負載計算: (一)空調設備負載。 (二)中央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十五。 (三)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十五。 (四)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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