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白色或淺灰色導線在非接地導線使用方面受到限制。然而,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適用此限制: 1. 附有識別標記的導線,在每個可視且可接近的出線口處,使用有效的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導線,則可以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2. 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的多芯可撓線中含有識別導線的情況下,如果該插座由非接地導線供電,則可以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針對此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經濟部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相關法規解釋及解釋案例。例如,經濟部可公開查詢之相關資料或文件,或者針對該法條進行詳細的解釋和案例分析的相關法律專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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