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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4 條
- 1.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依各製造廠商經試驗標準型式試驗通過者為準。
- 2.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 3.熔線及斷路器裝設之位置或防護,應避免人員於操作時被灼傷或受其他傷害。斷路器之把手或操作桿,可能因瞬間動作致使人員受傷者,應加以防護或隔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白色或淺灰色導線在非接地導線使用方面受到限制。然而,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適用此限制: 1. 附有識別標記的導線,在每個可視且可接近的出線口處,使用有效的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導線,則可以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2. 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的多芯可撓線中含有識別導線的情況下,如果該插座由非接地導線供電,則可以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針對此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經濟部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相關法規解釋及解釋案例。例如,經濟部可公開查詢之相關資料或文件,或者針對該法條進行詳細的解釋和案例分析的相關法律專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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