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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不得作為接地導線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識別之導線,於每一可視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之導線者,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之多芯可撓軟線含有識別導線者,其所插接之插座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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