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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3 條
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一千安培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分級為三十安培、六十安培、一百安培、二百安培、四百安培、六百安培、一千安培。 二、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以免誤裝於較高電壓或電流之熔線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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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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