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除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外,導線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物料吊運磁鐵或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之電路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安培額定八百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所選用之高一級不大於八百安培:
(一)被保護之導線非屬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作為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負載使用。
(二)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或由合格人員操作之可調式斷路器設定值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且該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設定值未高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 下列導線線徑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規定值:
一、二‧○毫米導線:十五安培。
二、三‧五平方毫米導線:二十安培。
三、五‧五平方毫米導線:三十安培。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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