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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2. 自分路分接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一‧○平方毫米以上。 二、三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二‧○平方毫米以上。 三、四十安培及五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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