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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8 條

  1. 1.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吊線之使用:成對通訊導線得於任何位置使用吊線懸掛。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五千伏電車接觸線者,應於跨越處懸掛。 二、吊線之張力:跨越電車接觸線之導線應為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張力強度。用於懸掛成對通訊導線之吊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強度。 三、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無線徑及弛度要求。
  2. 2.未以吊線懸掛之成對通訊導線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同一跨距間供電導線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每條導線應有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之額定破壞強度。 2.跨距介於三十公尺至四十五公尺或一百英尺至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通訊導線特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3.跨距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供電導線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位於電車接觸線上方: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規定: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張力不規定。但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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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8條的規定,懸掛於吊線上的成對通訊導線在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中需遵守以下規定: 1. 使用吊線:成對通訊導線可以在任何位置使用吊線懸掛,但在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五千伏的電車接觸線時,必須在跨越處使用吊線懸掛。 2. 吊線張力:跨越電車接觸線的導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的張力強度要求。用於懸掛成對通訊導線的吊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的強度。 3. 懸掛於吊線上的成對通訊導線沒有徑線和弛度的要求。 未以吊線懸掛的成對通訊導線則有以下規定: 1. 一般規定:未以吊線懸掛的成對通訊導線在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的情況下,張力不得超過第188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跨越供電導線建設等級所允許的張力。 2. 若成對通訊導線位於電車接觸線上方,在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的情況下,若跨越距離在30公尺或100英尺以下,則張力不得超過第188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跨越距離超過30公尺或100英尺,則每條導線的額定破壞強度不得小於77公斤或170磅,且張力不得超過第188條第一款的規定。 總結而言,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8條的規定,吊線懸掛的成對通訊導線在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中需遵守特定的吊線使用、吊線張力和沒有徑線和弛度要求。未以吊線懸掛的通訊導線需遵守不同的張力限制,視跨越距離和所處的建設等級而定。該資料的參考源自最新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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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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