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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9 條
- 1.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2.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69條的規定,直埋供電及通訊的電纜或導線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管、輸送易燃性物質的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以及蒸汽管等地下構造物之間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的隔距。此外,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間應有適當的隔距,以便接近和維護作業,同時不損害其他設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直埋的供電電纜路徑與一條排水管線相交,根據該法規,它們應當保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的隔距,以確保相鄰設施的安全性。同樣地,如果一條直埋電纜與地下的其他電纜重疊,則應確保適當的隔距,以方便需要進行接近和維護工作的操作,同時避免損壞其他設施。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各種地下設施的運作安全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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