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埋供電電纜穿越地下構造物規定如下: 一、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下方時,該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系統之可能。 二、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時,電纜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構造物之可能。 三、各設施應有適當之支撐,其各別支撐裝置間應有足夠之垂直隔距。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0 條,針對直埋供電電纜穿越地下構造物的規定如下: 一、當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下方時,該構造物應有適當的支撐,以避免傷害性荷重轉移到電纜系統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電纜穿越地下的道路,道路下方有隧道或其他構造物,根據這項規定,該構造物應該有足夠的支撐裝置,以防止荷重轉移到電纜上,從而保護電纜的安全。 二、當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時,電纜應有適當的支撐,以避免傷害性荷重轉移到構造物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電纜穿越地下管道,根據這項規定,該電纜應該有適當的支撐,以避免荷重轉移到管道上,從而保護管道的安全。 三、各設施應該有適當的支撐,並且各個支撐裝置之間應該有足夠的垂直隔距。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電纜系統在地下有多個支撐裝置,則根據這項規定,這些支撐裝置之間應該有足夠的垂直隔距,以確保每個支撐裝置的獨立功能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行政院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施工技術文件-附圖 (https://www.moea.gov.tw/MNS/policy/energy/energy05.aspx)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