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 條規定,同一支持物上的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雷擊危險下時,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設置最大接地間隔。根據此規定,當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雷擊危險下時,需要共同搭接其最大接地間隔,以確保安全性。具體的應用範例可以是當存在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暴露在電力設備旁邊,可能產生電力碰觸、感應或雷擊危險時,根據此條規定,需要將這些電纜進行共同搭接,以降低危險程度並確保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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