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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1 條

不同類別線路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一、標準化:不同類別導體(線)裝設位置之相對高低,其標準化得由相關電業協議定之。 二、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互相跨越或掛於同一支持物:供電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但架空地線內附光纖電纜當通訊線路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不同電壓等級供電線路,包括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一)在交叉或衝突處:不同電壓等級之供電線路相互交叉或有結構物衝突時,電壓較高之線路應裝設於較高位置。 (二)在僅使用於供電線路之支持物上: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電壓等級之供電線路,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1.所有線路為一家電業擁有,電壓等級較高線路應置於電壓較低線路上方。但使用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供電電纜者,不在此限。 2.不同之線路由不同電業擁有,每一電業之線路可集成一組,且一組線路可置於其他組線路之上方。但每組線路中,較高電壓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電業之最靠近線路導體(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附表一一四之要求。 (2)放置在較高電壓等級導線上方之較低電壓等級導體(線),應置於該支持物之另一側。 (3)所有權人及電壓等級均應予明顯標示。 四、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所有導線,儘量安排在全線一致之位置,或予以組構、配置、標示、賦予編號,或安裝在可區別之礙子或橫擔上,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 五、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所有設備,儘量安排在全線一致之位置,或予以組構、配置、標示、賦予編號,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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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1條,裝設不同類別線路時,其位置相對高低的規定如下: 1. 標準化:不同類別的導體(線)裝設位置的相對高低可以由相關電業協議進行規定。 2. 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互相跨越或掛於同一支持物上:供電線路應該放在較高的位置,但如果通訊線路使用了架空地線內附光纖電纜的話,則不在此限。 3. 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包括750伏特以下、超過750伏特至8.7千伏、超過8.7千伏至22千伏和超過22千伏至50千伏,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的規定如下: - 在交叉或衝突處: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相互交叉或發生結構物衝突時,電壓較高的線路應該裝設在較高的位置。 - 在僅用於供電線路的支持物上:同一支持物上有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所有線路都屬於同一家電業的所有,那麼電壓較高的線路應該放在電壓較低的線路上方。但如果使用符合第78條第一款的供電電纜,則不在此限。 2. 如果不同的線路由不同的電業所有,每一電業的線路可以集成成一組,並且這些組的線路可以放置在其他組的線路上方。但在每一組線路中,電壓較高的線路應該放在較高的位置,並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 不同電業之間最靠近線路導體(線)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114中的要求。 - 放置在較高電壓等級導線上方的較低電壓等級導體(線)應該放在支持物的另一側。 - 所有權人和電壓等級都應該明確標示。 4. 供電線路和通訊線路的所有導線應該儘量放在一致的位置,或者進行組構、配置、標示、編號,或安裝在可以識別的障礙物或橫擔上,以便作業人員可以識別。 5. 供電線路和通訊線路的所有設備應該儘量放在一致的位置,或進行組構、配置、標示、編號,以便作業人員可以識別。 根據電業法,建設電力設施需遵守相應的法規和規則。該回答是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1條的規定進行解答,並以最新的法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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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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