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2條,不同的兩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是供電線路的情況下,應該要予以隔離,以避免線路之間的相互衝突。如果在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應該儘量將衝突的線路隔開,並按照第五章的規定進行建設等級的裝設,或者將這兩條線路合併在同一個支持物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電業法》第45條和《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條、第26條、第27條等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兩條線路之間存在相互衝突的情況,應該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儘量將線路隔離或合併,以確保供電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運行。例如,如果在街道上有兩條相互衝突的供電線路,可以將它們分隔在不同的支持物上,或者將它們合併在同一個支持物上,以減少相互干擾的可能性。這樣的操作可以根據現有的法規來執行,並確保輸配電設備的裝置符合安全和規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