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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3 條

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得考慮合用支持物。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之選擇,應合併考量所有涉及之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總數與重量、樹木狀況、分路及架空接戶線之數目與位置、結構物衝突、可用路權等。合用經協商同意後,應依第五章規定之適當建設等級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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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3條指出,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可以考慮使用合用支持物。在選擇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時,應該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的數量和重量、周圍樹木的情況、分路和架空接戶線的數量和位置、與結構物的衝突,以及可用的路權等。如果合用支持物經過協商同意後,應按照第五章的規定進行適當的建設等級裝設。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公路、道路、街道和巷道沿線的電線架設進行規範。在這些地方,因為路權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可能需要考慮使用合用的支持物來架設電線。在選擇合適的支持物和分隔線路時,需要考慮到線路的特性,例如需要承受的負載和重量,以及周圍環境的條件,如樹木和其他結構物的位置等。同時,也需要協商和考慮到與當地居民或使用者的需求和權益。最後,在進行合用支持物的安裝時,需要根據相關的建設標準進行適當的裝設。 例如,如果在一條道路沿線需要架設電線,但是由於空間和其他因素的限制,無法單獨設置獨立的支架,那麼可以考慮使用已經存在的結構物作為支持物,例如道路上的柱子或樹木。但是在進行這樣的設置時,需要根據相應的建設等級和安全要求進行評估和裝設。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修訂日期:2021年12月 - 經濟部能源局,「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訂日期:2021年12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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