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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 條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交叉或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但交叉處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已有電氣性相互連接者,其垂直間隔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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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4條規定了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交叉或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這些線路之間的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的值。然而,如果交叉處的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已經有電氣性相互連接,則其垂直間隔不受限制。 根據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網站(https://laws.moj.gov.tw/),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4條的參考資料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一章第五節規定之附表九四」。該附表九四記載了不同類型的線路之間的最小垂直間隔值。例如,對於220千伏以下之電纜,其與支持物垂直間隔不得小於30公分;而對於超高壓330千伏以上之導線,其與支持物的垂直間隔不得小於2公尺。 參考資料中的這個規定提供了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4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可以作為該法條的參考依據。根據提供的資料,該規定要求輸配電線路之間的垂直間隔達到一定的數值,以確保安全性和避免電氣性問題。如果該規定遭到違反,可能會導致安全風險和故障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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