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5 條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線路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附表九四所示間隔值,應依下列總數增加。但已知系統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予修正。 (一)上方導線之電壓為二十二至四百七十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 (二)下方導線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採與上方導線相同之增加率予以計算。 (三)線路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依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方法決定。 二、前款增加之間隔,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計算;線路電壓為五十千伏以下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標稱電壓計算。 三、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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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5條,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線路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1. 附表九四所示間隔值,應依下列總數增加。但已知系統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予修正。 - 上方導線之電壓為二十二至四百七十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 - 下方導線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採與上方導線相同之增加率予以計算。 - 線路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依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方法決定。 2. 前款增加之間隔,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計算;線路電壓為五十千伏以下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標稱電壓計算。 3. 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5條的規定,對於線路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的情況下,其相關的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 對於上方導線的電壓為二十二至四百七十千伏的情況下,超過二十二千伏的部分,每千伏需要再增加十毫米或0.4英寸。 - 對於下方導線的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的情況下,其增加的間隔應當與上方導線相同的增加率進行計算。 - 對於線路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的情況下,其間隔則是依據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方法進行決定。 此外,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5條的規定,對於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情況下,增加的間隔應該是根據最高運轉電壓進行計算;而線路電壓為五十千伏以下的情況下,則是以標稱電壓進行計算。 最後,對於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情況下,除了依照第一款規定的間隔外,如果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的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增加百分之三。 以上解釋參考了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第95條,並未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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