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但不同支持物之固定支線間之水平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不同支持物上之其他支線、跨距吊線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間水平間隔,或高低壓導線使用相當於電纜之絕緣導線時,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二、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線路: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線路者,前款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計算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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