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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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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但不同支持物之固定支線間之水平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不同支持物上之其他支線、跨距吊線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間水平間隔,或高低壓導線使用相當於電纜之絕導線時,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二、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線路: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線路者,前款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計算之間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3條規定了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間的水平間隔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部分: 一、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的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水平間隔,最低要求為一.五公尺或五英尺。若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則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應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若不同支持物是固定支線,則間隔可以縮減至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其他支線、跨距吊線以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性導體(線)間的水平間隔,或者使用絕緣導線相當於電纜的高低壓導線時,可以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二、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的線路中,若已知開關突波因數,則可以修正前述的間隔規定。修正後的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計算的間隔。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files/法規資料彙編/第04卷-能源產業/110加訂/031最新加訂(民國110.09.29修訂)設電力設備安全技術管理標準.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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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 條規定:「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相鄰支吊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