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2 條
若實務可行情況,相互交叉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應架設於共同支持物上。若不可行,須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任何兩交叉或相鄰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於跨距中之任何位置,其水平或垂直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擺動範圍及間隔範圍規定如下: 一、擺動範圍:導線擺動範圍應依下列導線擺動最大位移點之軌跡構成,如圖九二~一所示: (一)攝氏十五度之無風位移時,最初無荷重弛度之導線位置 A 至最終無荷重弛度即導線位置 C。 (二)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在攝氏十五度,從靜止狀態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之風壓吹移,其位移包括懸垂礙子及支持物擺動部分,其中最初弛度點偏移至導線位置B,最終弛度點偏移至導線位置D。若線路全跨距非常靠近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使風無法從任一邊橫向吹過導線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 (三)最終弛度於第八十八條規定荷重狀態下所產生之最大弛度即導線位置E。 二、間隔範圍:有關圖九二~二所示之間隔範圍,應依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水平間隔及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之垂直間隔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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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2條,當相互交叉的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無法架設於共同支持物上時,必須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在任何兩個交叉或相鄰的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的跨距中,水平或垂直間隔不得小於第93條至第96條的規定。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的擺動範圍和間隔範圍規定如下: 1. 擺動範圍:根據圖九二~一顯示,導線的擺動範圍構成如下: - 在攝氏十五度無風位移時,從最初無荷重弛度的導線位置A到最終無荷重弛度的導線位置C。 - 在攝氏十五度下,當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受到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的風壓吹移時,包括懸垂礙子及支持物擺動部分,最初弛度點偏移至導線位置B,最終弛度點偏移至導線位置D。如果線路全跨距非常靠近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使風無法從任一邊橫向吹過導線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的擋風物。 - 最終弛度即導線位置E是在第88條規定的荷重狀態下所產生的最大弛度。 2. 間隔範圍:有關圖九二~二所示的間隔範圍,應根據第93條規定的水平間隔以及第94條至第96條規定的垂直間隔來決定。 參考資料: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2019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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