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後,如果成績優良,則可正式聘(僱)用;如果品行不良或工作表現不佳,則應立即解除聘(僱)約;如果不適任,則可以調整職務。如果經過職務調整後仍然不適任,則應解除聘(僱)約。此外,試用期間的年資會併入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 更新日期: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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