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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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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後,如果成績優良,則可正式聘(僱)用;如果品行不良或工作表現不佳,則應立即解除聘(僱)約;如果不適任,則可以調整職務。如果經過職務調整後仍然不適任,則應解除聘(僱)約。此外,試用期間的年資會併入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 更新日期: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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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