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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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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及續聘(僱)時,應訂立契約,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聘(僱)期間原則上以一年為一個聘(僱)期,當初聘(僱)時要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在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的十天內應該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如果無故逾期,就會喪失受聘(僱)資格。聘用或約僱人員在新聘(僱)或繼續聘(僱)時,應該簽訂契約,契約內應該記載下列事項: 1. 聘(僱)用期間和報酬。 2. 擔任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 3. 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4. 其他必要事項。 例如,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於2019年發布的《工業區管理機構受聘僱人員管理要點》,該要點進一步細化了受聘(僱)人報到、聘(僱)期間、工資、契約等具體的規定。根據此要點,如果受聘(僱)人員未能在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的十天內報到,將喪失受聘(僱)資格。契約內也應明確規定受聘(僱)人的工資和工作內容,以確保雙方的權益。

  • 通知書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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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