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0條,聘用或約僱人員的離職程序如下:在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的通知書送達次日或指定的日期起即生效,離職人員應在收到通知書後立即進行工作交接。這意味著離職通知書一旦送達,離職程序就正式開始,並且離職人員有義務立即處理工作交接。具體的操作細節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規定或內部規範。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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