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0條,聘用或約僱人員的離職程序如下:在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的通知書送達次日或指定的日期起即生效,離職人員應在收到通知書後立即進行工作交接。這意味著離職通知書一旦送達,離職程序就正式開始,並且離職人員有義務立即處理工作交接。具體的操作細節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規定或內部規範。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

  • 停職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