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員之僱用,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僱用人員之離職,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對於僱用人員的僱用,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僱用人員時,應依照相關法條的規定進行。而對於僱用人員的離職,則準用第二十條的規定。具體來說,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僱用人員的任用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而根據第十六條,僱用人員的福利待遇應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另外,根據第十七條,僱用人員享有與公務人員相等的待遇和權益。至於第二十條的規定,涉及到僱用人員的離職,具體的情況和程序可參照該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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