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任現職連續三年,考核列甲等,或任現職連續四年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其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歷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聘用人員要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有以下兩種情況: 1. 一般職等人員:任現職連續三年,考核列甲等,或任現職連續四年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2. 五職等人員: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並符合以下條件: - 考核連續三年,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 具有專科以上學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聘用人員在經濟部工業局所屬的工業區管理機構任職,如果他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三年,且其中二年的年終考核評分為甲等,且另外二年的年終考核評分為乙等以上,則該聘用人員就可以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若該聘用人員是五職等的人員,則還需要滿足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並且具有專科以上學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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