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1 條,聘用人員如果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且具備陞任職務任用資格,則可以免經甄審直接升遷。然而,這個條件只能使用一次。這意味著只有當聘用人員首次符合陞任資格時,才能享受免甄審升遷的優待。具體來說,這個條款確保了符合資格的聘用人員有機會獲得升遷機會,而無需經過繁瑣的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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