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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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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1 條,聘用人員如果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且具備陞任職務任用資格,則可以免經甄審直接升遷。然而,這個條件只能使用一次。這意味著只有當聘用人員首次符合陞任資格時,才能享受免甄審升遷的優待。具體來說,這個條款確保了符合資格的聘用人員有機會獲得升遷機會,而無需經過繁瑣的甄審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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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1 條規定:「聘用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